1、【税委会〔2018〕13号】2018年4月2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入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。
一、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入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,加征关税税率为15%。
二、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入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,加征关税税率为25%。
三、现行保税、减免税政策稳固。
四、加征关税后,有关盘算公式:
关税=关税完税价钱×(现行适用关税税率+加征关税税率)
入口环节消耗税=入口环节消耗税计税价钱×入口环节消耗税税率
入口环节消耗税计税价钱=(关税完税价钱+关税)/(1-入口环节消耗税税率)
入口环节增值税=入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钱×入口环节增值税税率
入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钱=关税完税价钱+关税+入口环节消耗税
五、本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实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商品清单及加征关税税率
2、【海关总署 国家生长刷新委通告2018年第22号】16项修订的加工商业单耗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
海关总署和国家生长刷新委2018年3月5日批准《冻鲽鱼制品加工商业单耗标准》等16项修订的加工商业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、文本见附件1、2),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原《冻鲽鱼制品加工商业单耗标准》等16项加工商业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见附件3)同时废止。
海关总署和国家生长刷新委2018年3月5日批准《冻鲽鱼制品加工商业单耗标准》等16项修订的加工商业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、文本见附件1、2),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原《冻鲽鱼制品加工商业单耗标准》等16项加工商业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见附件3)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
1.16项修订加工商业单耗标准列表.doc
2.16项修订加工商业单耗标准文本.doc
3.16项废止加工商业单耗标准列表.doc
海关总署 国家生长刷新委
3、【海关总署通告2018年第24号】自4月10日起,优惠商业协定项下入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
为加速推进税收征管方法刷新,海关总署决议扩大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“自报自缴”)适用规模。现通告如下:优惠商业协定项下入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其他事项凭证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通告执行。
上述划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验。
为加速推进税收征管方法刷新,海关总署决议扩大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“自报自缴”)适用规模。现通告如下:优惠商业协定项下入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其他事项凭证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通告执行。
上述划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验。
特此通告。
海关总署